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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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77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27日,当事人使用浙CJ8035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途经学院东路(温州市民中心南公交站前)被机动二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处置的方量为16立方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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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1 | 详情 |
2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76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使用牌号为浙CJ6877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处置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施工工地内产生的建筑垃圾,途经会展路新田园一、二组团东侧,共处置建筑垃圾16立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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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 详情 |
3 | 温路政罚〔2021〕041038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9日21时8分,浙CJ7381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茅永线1K+3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6.16吨。2021年12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日对时略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交运集团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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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4 | 温路政罚〔2021〕041039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9日21时11分,浙CJ739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茅永线1K+3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7.46吨。2021年12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日对孟性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交运集团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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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5 | 温路政罚〔2021〕041040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9日21时13分,浙CJ8172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茅永线1K+3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8.53吨。2021年12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日对贺学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交运集团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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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6 | 温路政罚〔2021〕04915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7日19时47分,浙CJ7163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茅永线龙永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5.29吨。2021年10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秦国权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交运集团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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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7 |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59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7日15时30分对现场进行复查,已经整改完毕。且此次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是一年内首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辆运输出现出现泄漏、散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24,违法种类: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规定,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瞿溪街道宁屿路不属于重要街道,且此次污染路面长度为5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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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8 |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164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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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9 | 温路政罚〔2021〕50516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11日10时10分许,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K1883+600处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J8062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8.59吨,并对驾驶员吴风伟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当事驾驶员吴风伟驾驶浙CJ8062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泥巴从黄田到乌牛码头,该车为温州交运集团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轴4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31吨,超限27.59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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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10 | 温路政罚〔2021〕50443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6日15时0分许,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1887K+2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J8390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4.48吨,并对驾驶员黄鑫兰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当事驾驶员黄鑫兰驾驶浙CJ8390自卸货车运输泥土从千石到乌牛,该车为温州交运集团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轴4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31吨,超限23.48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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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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