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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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市监案字〔2018〕3号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数据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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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详情 |
2 | 新市监案字〔2017〕48号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在查获时已经修改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12400.00元。对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4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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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详情 |
3 | 新公(七)行罚决字[2017]12062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30日09时02分,新昌县七星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新昌县泰坦大道212号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员工杨某文的信息及时报送或告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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