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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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济意、漆能杜、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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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89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济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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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2 |
2 |
张元衅、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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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执恢1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元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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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9 |
3 |
上诉人漆能杜、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济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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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77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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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15 |
4 |
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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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602执11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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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07-01 |
5 |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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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7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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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8-18 |
6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漆峻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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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595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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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24 |
7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漆峻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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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596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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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30 |
8 |
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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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02民初1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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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12-28 |
9 |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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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6民辖终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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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1-14 |
10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漆峻官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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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595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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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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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元元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漆能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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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31 |
2 | - | - |
被告-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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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31 |
3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漆能杜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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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6-08-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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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2893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2 | (2020)粤0404执恢10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3 | 详情 |
3 | (2020)桂0602执111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9 | 详情 |
4 | (2016)粤0303执11439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07 | 详情 |
5 | (2016)京0114执3711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24 | 详情 |
6 | (2015)深南法执字第05573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23 | 详情 |
7 | (2015)滨执字第003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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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4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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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7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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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元元、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漆能杜、谭智华、漆峻官、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4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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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原告李英聚与被告孙实林、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廖延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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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03民初15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英聚 被告-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孙实林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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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9003民初151号孙实林、廖延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英聚与被告孙实林、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廖延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白马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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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3 |
(2019)粤0391民初177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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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7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漆能杜 肖元元 漆峻官 谭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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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肖元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鹏颖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颖公司)、漆能杜、肖元元、漆峻官、谭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17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本金9746679.43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以974667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漆能杜、漆峻官、肖元元、谭智华对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行使受偿权,即《质押反担保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中约定的“未来48个月到期的对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大连临空产业园工程的应收账款”根据质权登记顺序受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6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负担560元,由六被告负担1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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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4 |
(2020)粤0404执异28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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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执异28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元衅 当事人-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人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漆峻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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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执异28号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漆峻官(身份证号码:432922197605041210):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元衅诉被执行人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漆峻官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404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漆峻官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000元的范围内对(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二日联系人:黄国靖、杨成耀联系电话:0756-7231903、7256809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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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5 |
(2019)粤0391民初17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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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7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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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肖元元、漆能杜、谭智华、漆峻官、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元元、漆能杜、谭智华、漆峻官、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77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肖元元、漆能杜、谭智华、漆峻官、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0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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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6 |
(2017)粤0304民初80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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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0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元元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漆能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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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065号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元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元元、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漆能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1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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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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