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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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市监处〔2020〕720号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二、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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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456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456号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K457F(1/1)法定代表人:傅慧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北侧、双林路东侧案由: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2019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与朝庄路交叉口西北角施工建设祥生未来公馆房地产项目,在该项目工地外围擅自放置施工材料,占用城市道路。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3856号,责令其改正。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与朝庄路交叉口西北角祥生未来公馆项目工地外围放置施工材料,占用部分车道,未进行临时占道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长10米,宽1.2米,面积12平方米。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3856号,责令其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9日发现该违法事实,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3856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等事实以及其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整改的事实。2019年10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48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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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3 |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71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71号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K457F(1/1)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北侧、双林路东侧案由: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坏植被案2019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3月23日下午,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破坏的植被面积约30平方米。本局于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0967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3月23日,向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0967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3月24日17时前恢复植被原状。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3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3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的事实。2019年4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29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9年3月23日15时30分前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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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详情 |
4 | 临综执罚字〔2019〕第A-3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2018年12月18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路与朝庄路交界处(未来公馆小区项目工地内目工地内)正在建设房屋,因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路与朝庄路交界处(未来公馆小区项目工地内),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规划总平面图中的11#楼进行部分建设,所建房屋共一层,钢混结构,总计建筑面积362.41平方米,目前已完成整体框架施工。经评估,工程造价为412800元。当事人的上述建设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两份,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路与朝庄路交界处(未来公馆小区项目工地内),建设规模为一幢一层钢混结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362.41平方米。2、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进行建设的起止时间、建设规模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事实。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其停止建设。4、《规划总平面图》、《拔地定桩建筑放样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房屋所建位置及规划要求状况5、房产估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工程造价为412800元。2019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告字[2019]第A-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上述房屋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玖佰陆拾元整(¥309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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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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