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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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8〕30号 | 自贡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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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详情 |
2 |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8〕24号 |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018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自贡罚告字〔2018〕25号)。6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对监测报告中排放污染物的适用标准和处罚金额提出异议。经审查,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适用标准正确,证据充分,处罚金额已经是从轻处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叁拾万元(30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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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详情 |
3 |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7〕38号 |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即424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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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详情 |
4 |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7〕28号 |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作了细化规定:§1.7.2.1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0.5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经核算你公司2015年6月3日纯碱口和白灰口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11335.08元,2015年10月13日白灰口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50353.02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5年6月3日和2015年10月13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分别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共计123376.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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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详情 |
5 |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7〕25号 |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即170.1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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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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