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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利集团

    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萧山区红山农场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萧消行罚决字〔2022〕第0087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00006403478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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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 详情
    2 杭环萧罚[2021]13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萧处罚[2021]13号当事人: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红山农场法定代表人:沈钊校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0日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印染加工生产,经过环评审批和行业整治验收,检查当日生产正常,废水正在外排到污水管网。现场取样经杭州市萧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分析,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为1.90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的排放标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正常,废水正在外排到污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采样的事实;2、2021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检查当日生产正常,废水正在外排到污水管网,经监测,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为1.90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的排放标准的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4、法定代表人沈钊校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沈钊校的身份;5、受委托人高利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高利华的身份以及签字确认有效性的事实;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审批件的复印件和印染企业通过限期治理验收的通知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审批和行业整治验收的事实;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排污许可的事实;8、监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超过排放标准的事实;9、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检查当日废水排放量的事实;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书面确认的事实;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萧听证[2021]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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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详情
    3 萧(消)行罚决字〔2019〕0309号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1号宿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1号宿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9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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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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