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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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0]50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温州市凯磷顺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18738068、18738069,开票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开票内容为经济代理服务-材料费,价税合计201950元,于2018年税前列支。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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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详情 |
2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34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0L819的车辆,于2019年08月15日08时5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龙坞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0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0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沙军。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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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3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35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0L819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1日10时4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龙坞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3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3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沙军。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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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4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36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0L81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2日13时5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龙坞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9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9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沙军。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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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5 |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19]50163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上午,祥符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方家埭路工地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初雇佣工作人员汪**,但未将汪**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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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详情 |
6 |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18]13685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08日上午,祥符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方家埭路工地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初雇佣工作人员李**,但未将李**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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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详情 |
7 | 临公(锦北)行罚决字[2018]11394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底至2018年07月16日,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流动人口邓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未按时将邓某某的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2018年0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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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详情 |
8 | 上城法罚字[2018]第41013650号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上城区浣纱路179号前公共通道上搭建了构筑物(钢质脚手架作业平台)从事外立面修缮作业。至2018年7月9日16时5分案发,该作业平台已建成,该构筑物该长8米,宽1米,高15米,占地面积8平方米。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的临时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构筑物(钢质脚手架作业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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