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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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198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管理的南北盛德国际主机故障较多,责令于2020年7月20日前改正。2020年7月23日到期复查,南北盛德国际消防主机故障较多,未整改完毕,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南北盛德国际1处一般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属于轻微违法,且南北盛德国际使用性质为办公,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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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2 | 滨(消)行罚决字〔2020〕15000121号 |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银泰国际占用避难层,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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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3 |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147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与通益路交叉口的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管理的南北盛德国际1.屋顶消火栓测压,水泵联动无压力;2.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3.主机故障较多且时间错误,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北盛德国际不属于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且不属于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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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 详情 |
4 | 余(消)行罚决字〔2019〕18000286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管理的南北盛德国际商务中心测试6楼感烟探测器,消控室未有反馈信号,消控主机故障;消控主机无法进行联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阶次,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9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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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详情 |
5 | 杭余市监处〔2016〕524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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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7 | 详情 |
6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7]17222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8月01日以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雇佣员工在单位内工作至今,但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身份信息,于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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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343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现查明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管理的仓前街道青枫墅园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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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7]12121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1月28日以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雇佣他人在单位内从事工作至今,但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身份信息,于2017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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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5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余杭区南苑街道三曹巷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管理的君临天峯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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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3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葛巷村的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管理的青枫墅园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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