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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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路政罚〔2021〕404622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0日11时5分,浙A52A09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彭凤线17K+1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军达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2.16吨。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浙A52A09的车辆所有人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夏山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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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详情 |
2 | 杭路政罚〔2021〕404160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5日19时40分,浙A9X006自卸货车(4轴)行经运溪路与235国道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誉达运输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1.67吨。2021年10月1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浙A9X006的车辆所有人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代泽荫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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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详情 |
3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39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14日下午,当事人安排当事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9Z100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吴国整)至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陈市线和大园路交叉口的鑫微电池产业化工地装载工程渣土(塘渣),于2021年9月14日15时03分在驶出鑫微电池产业化工地时被我局监控拍到。该车当日共倾倒一车次渣土至高虹镇泽众环保。经查,当事人已取得《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2021]临安02130),但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处置手续,当事人行为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经责令整改,当事人尚未对倾倒渣土进行清运。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四次从事该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对倾卸的渣土进行清理,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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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4 | 杭路政罚〔2021〕404059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7日11时0分,浙A1W318自卸货车(4轴)行经长西线与325国道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军达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7.64吨。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浙A1W318的车辆所有人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胡建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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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5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38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14日下午,当事人安排当事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2T020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杨森)至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陈市线和大园路交叉口的鑫微电池产业化工地装载工程渣土(塘渣),于9月14日15时03分在驶出鑫微电池产业化工地时被我局监控拍到。该车当日共倾倒一车次工程渣土至高虹镇泽众环保。经查,当事人已取得《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2021]临安02120),但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处置手续。当事人行为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经责令整改,当事人尚未对倾倒渣土进行清运。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四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对倾卸的渣土进行清理,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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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6 | 杭路政罚〔2021〕403551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7日10时40分,浙A1W318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235公路K647+4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军达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9.8吨。2021年9月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浙A1W318的车辆所有人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胡建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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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详情 |
7 | 杭路政罚〔2021〕403577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19时28分,浙A6Z581自卸货车(4轴)行经G104(京岚线)余杭方向K1423+0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9.65吨。7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9日对姜国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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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详情 |
8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4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2021年07月16日凌晨,当事人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潘胜文驾驶公司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A6Z135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绿汀路工地装运渣土,准备运输至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市民中心工地倾倒,于2021年07月16日02时20分被执法队员在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与云安路交叉口查处,现场渣土尚未倾倒。经查,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2021]临安02128),但未办理出头源头为余杭区绿汀路工地且消纳场地为科技大道市民中心工地《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根据准运证与处置证配套使用的原则,当事人行为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局开具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6915号)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三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已构成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本机关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工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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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详情 |
9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5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2021年07月16日凌晨,当事人杭州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徐彪驾驶公司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A0W973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绿汀路工地装运渣土,准备运输至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市民中心工地倾倒,于2021年07月16日02时20分被执法队员在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与云安路交叉口查处,现场渣土尚未倾倒。经查,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2021]临安02112),但未办理出头源头为余杭区绿汀路工地且消纳场地为科技大道市民中心工地《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根据准运证与处置证配套使用的原则,当事人行为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局开具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5718号)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三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已构成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本机关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工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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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10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5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2021年07月16日凌晨,当事人杭州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龚星驾驶公司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A0Y957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绿汀路工地装运渣土,准备运输至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市民中心工地倾倒,于2021年07月16日02时20分被执法队员在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与云安路交叉口查处,现场渣土尚未倾倒。经查,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2021]临安02115),但未办理出头源头为余杭区绿汀路工地且消纳场地为科技大道市民中心工地《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根据准运证与处置证配套使用的原则,当事人行为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局开具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5787号)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三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已构成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本机关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工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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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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