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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太阳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京市高淳县迎宾路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1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苏0118执77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1-07 详情
    2 (2021)苏0118执1894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08 详情
    3 (2021)苏0382执4238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24 详情
    4 (2021)皖05执714号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7-08 详情
    5 (2021)苏0118执788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23 详情
    6 (2021)苏0118执671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07 详情
    7 (2021)沪0116执165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3-10 详情
    8 (2021)皖05执73号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22 详情
    9 (2021)晋0224执60号 灵丘县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01 详情
    10 (2020)苏0118执1787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9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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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9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杨柳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杨寿海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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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902号杨寿海、杨柳: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9555亿元及利息3659797.91元、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955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3659797.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计复利);二、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80000元;三、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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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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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63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寿海 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杨柳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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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63号杨寿海、杨柳、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被告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人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2.判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 2022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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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3

    送达裁判文书——杨寿海,杨柳,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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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63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柳 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杨寿海 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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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63号杨寿海,杨柳,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7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欠付本金人民币213,966,323.78元;欠付利息人民币2,917,756.96元,以及自2022年1月20日起,以人民币213,966,323.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00,000元;三、被告杨寿海对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将其信用证券账户(开户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广州路营业部,账号为0680004063)内存放的股票及因送股、转增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以及质押股票、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孳息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确认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欠付本金及律师费人民币214,666,323.78元,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所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所欠付的利息;六、若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将质押的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21.87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七、若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协议将质押的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71.6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八、驳回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福州路20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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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4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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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9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杨柳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杨寿海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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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902号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9555亿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7日利息3659797.91元,罚息6196490.54元及复利115969.84元;从2021年5月8日起,罚息以本金1.9555亿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659797.91元为基数均按每年9.75%核算);二、判令被告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为追偿本案债务支付的律师费280000元;四、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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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7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恒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唯嘉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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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6民初268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昆山秦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 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唯嘉机电有限公司 句容市恒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 济南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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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6民初2688号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恒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唯嘉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秦巴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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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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