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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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浮环罚字[2018]1号 |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 |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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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1 | 详情 |
2 | 浮环罚[2017]24号 |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入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细化为:“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非重污染行业年度内超标排放一次的:①超标1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②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③超标2倍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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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详情 |
3 | 浮环罚字[2017]23 |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细化为:细化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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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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