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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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1〕30385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9日10时1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03省道戴村祥利村路段对浙A3753学进行了检查,现场教练员是赵建江。车辆所有人是杭州浙一水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检查时车上有一名学员在03省道戴村镇政府至祥利村路段进行科目三训练,该路段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7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建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浙一水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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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详情 |
2 | 绍运政罚〔2021〕04453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9时42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诸暨市十二都地方驾校分校场地对浙A3765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金幼祥,车辆所有人是杭州浙一水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月29日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浙一水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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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3 | 绍运政罚〔2021〕04J281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7日15时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钱法、何伟九等人在诸暨市诸暨市科目三考训中心检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3760学教练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出示证件检查,并对该车教练员俞森荣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俞森荣执教的浙A3760学教练车属于杭州浙一水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当日却在诸暨市科目三考训中心场地内带学员进行场地训练,而诸暨市科目三考训中心场地并不是浙A3760学教练车的核定训练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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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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