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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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嘉南市监处字〔2021〕10000号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吊销营业执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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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详情 |
| 2 | 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8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因你(单位)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0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6号):责令你(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每月月底前将上月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因你(单位)逾期未提供2019年05月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且自2019年06月15日起停止经营,我局于2019年07月08日向你(单位)确认的地址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62号):限你(单位)收到本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员工2019年05月至06月的工资,并将本改正指令书的内容告知全体员工,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书面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止2019年07月30日,你(单位)逾期未执行上述限期改正指令书,既未支付清拖欠员工的工资,也未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调查)笔录,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的相关材料,执法音视频(图像)资料,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6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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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详情 |
| 3 | 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0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8年09月14日,该单位因拖欠员工的工资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因逾期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南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11号)。2019年03月11日,劳动部门在主动监察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03月21日向该单位出具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6号),责令该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每月月底前将上月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9年04月11日,该单位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03号)。2019年06月14日,因该单位逾期未按规定提交2019年04月的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我局向该单位确认的地址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49号):责令该单位于2019年06月20日09时前支付清员工2019年04月的工资,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至2019年06月20日09时,该单位既未依法提供2019年04月的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也未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书面报送书面材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的相关材料,执法音视频(图像)资料,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执行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6号、第0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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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详情 |
| 4 | 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03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8年09月14日,你(单位)因拖欠员工的工资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因逾期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南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11号);同年9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监令字[2018]第06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责令你(单位)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至2018年12月。2019年以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接到你(单位)员工反映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2019年0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并送达了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2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03月18日前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指定材料。你(单位)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部分材料。因你(单位)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0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你(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前,每月月底前将上月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9年03月28日,你(单位)补交了剩余材料并接受了询问,同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你(单位)于2019年04月03日前足额发放2019年01月工资并将本限期改正指令书内容通知全体员工,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止2019年04月04日,你(单位)既未足额支付清所有员工2019年01月、02月的工资,也未依法向我局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凭证。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劳动保障监察人(单位)报送材料接收清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工资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关于2019年春节放假的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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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详情 |
| 5 |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2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
现查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云东路886号的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7年2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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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嘉南公(东)行罚决字[2017]10119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以来,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及时将员工陈友宏和蔡佳琪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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