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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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景市管市监罚处〔2020〕78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处四百元(¥4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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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2 | 杭城法(景)罚字[2019]第21000584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2019年5月13日15时,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杭州市梵村外大桥8号杭州喜舍客栈有限公司的排水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在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日常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办理许可证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圆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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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详情 |
3 | 杭西管公(九)行罚决字[2019]50060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29日8时44分许,公安机关对浙江省杭州市梵村外大桥*号杭州喜舍客栈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卢*签订禁毒责任书。杭州喜舍客栈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禁毒责任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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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详情 |
4 | 杭景市管罚处字〔2018〕040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中使用“顶级”一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2000元。以上食品经营违法及微信公众号广告违法两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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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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