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3月08日14时56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华贸鞋城发展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678号华贸鞋城一楼设置的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污染的废纸、塑料袋、水果皮、食物残渣等物,水果皮、食物残渣均属于易腐垃圾,故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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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详情 |
| 2 | ( 江 )应急罚〔2019〕166号 |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
本局认为: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但你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裁量基准第八项对该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之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1-2项情况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即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裁量基准。经合议,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浙江华贸鞋城发展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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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 3 | 江城法罚字[2019]第31002972号 |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23日14时0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贸鞋城发展有限公司三个单位将其包围的中心广场的绿地占用,共占用绿地1800平方米。其中当事人浙江华贸鞋城发展有限公司占用绿地位于九堡华贸鞋城市场南侧部分,现场正在浇筑混凝土,经测量,占用绿地长30米,宽20米,占用面积为600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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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详情 |
| 4 | 杭地税稽罚[2017]182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014年1-12月向商户收取广告费计1788432元,其中(1月2880元、2月4216元,3月2850元,4月32490元,5月542元,6月7057元,7月2800元,9月10800元,10月1467700元,11月213900元,12月43277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2015年1-12月向商户收取广告费计1756150元,其中(1月15647元、2月6750元,3月5831元,4月933元,5月1584元,6月4168元,7月4450元,8月5400元,9月3984元,10月1183677元,11月246043元,12月277683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2016年1-4月向商户收取广告费计55318元,其中(1月45058元、3月7110元,4月3150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2014年1-12月发放工资1516637.38元,其中(1月128686.06元、2月125709.11元,3月123362.47元,4月124245.31元,5月124019.56元,6月122690.31元,7月117671.34元,8月127711.68元,9月128701.85元,10月138615.32元,11月128040.26元,12月127184.11元),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015年1-12月发放工资1723787.07元,其中(1月130054.67元、2月135777.16元,3月143543.50元,4月144971.36元,5月143948.50元,6月143925.56元,7月138750.82元,8月141671.22元,9月143122.38元,10月156054.11元,11月150573.52元,12月151394.27元),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16年1-12月发放工资2046623.04元,其中(1月168058.76元、2月169399.87元,3月165957.81元,4月168014.05元,5月168468.63元,6月169387.68元,7月166108.65元,8月169957.46元,9月173332.03元,10月181241.59元,11月175379.68元,12月171316.83元),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营业税17985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89.70元;责成补扣个人所得税27951.01元于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20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192442.20处以50%的罚款96221.20元及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7951.01元处以50%罚款13975.5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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