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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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公(城东)行罚决字[2020]02679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5日,我局民警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坑坞路检查时发现,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将在该工地务工人员周某的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申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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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7-198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0409:10:00,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市七都街道老涂北鹿岛万象天地工地外近堤坝处,未经批准建设有4幢单层式砖混结构简易房、2幢单层式板房、2幢双层板房、8幢二层集装箱式简易房、4个棚等,现场无法出示相关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贰仟柒佰肆拾玖元壹角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七都中队2020-07-3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七都中队2020-07-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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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详情 |
3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7-105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9-0311:00:00,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市七都街道纬二路(华润鹿岛万象天地工地一标段前),行驶车辆产生车轮带泥运行行为,污染痕迹源自该工地(一标段)内,污染带长300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七都中队2019-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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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详情 |
4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339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2823:26:00,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七都片区北单元03-B-46、03-B-41、03-B-42、03-B-45、03-B-52、03-B-53、03-B-54地块及智源街(环岛路至沙洲路)、老涂路(环岛路至沙洲路)、智联街(环岛路至沙洲路)建设工程一标段工地,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19-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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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 详情 |
5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82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82号当事人: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3510(1/1)法定代表人:张建栋联系电话:13586895657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兴路90号-62019年8月1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万科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地块项目(B地块B-2及D标段)工地,发现工地施工单位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导致工地西面的白云山南路被建筑垃圾渣土污染。污染的道路:长为100米,宽为0.5米,面积共计50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并清理污染的道路。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员工清理污染的道路,并联系运输公司清运工地里建筑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当事人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台州万科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地块项目(B地块B-2及D标段)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导致工地西面的白云山南路被建筑垃圾渣土污染被执法人员查处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委托代理人孙国彬调查询问笔录1份,说明当事人施工的工地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委托代理人孙国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四.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06187,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台州万科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地块项目(B地块B-2及D标段)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导致工地西面的白云山南路被建筑垃圾渣土污染的行为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五.宁波万科台州大板桥项目B-2及D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了当事人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台州万科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地块项目(B地块B-2及D标段)工地的施工单位。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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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6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9011908010036号 |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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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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