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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鑫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南楼12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13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重良、卢钱炤、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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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执恢36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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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29
    2

    绩溪县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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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10执异22号 典当纠纷

    异议人-绩溪县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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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4-15
    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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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执恢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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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3 2020-12-23
    4

    徐凤南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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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29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徐凤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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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08-31
    5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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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民申20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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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0-12-24
    6

    汪志红、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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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7执466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汪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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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06-23
    7

    余景华、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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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7执469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余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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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06-23
    8

    何淳成、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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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7执468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何淳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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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06-23
    9

    黄松娟、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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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7执364号之三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松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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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06-23
    10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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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执100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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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30 2019-12-30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沪74民初7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 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张重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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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金融法院 G29 2020-04-03
    2 (2019)最高法民终14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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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1-07
    3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上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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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金融法院 六版 2019-07-04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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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G63 2019-04-28
    5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 吕纯云 张重良 张望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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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金融法院 G62 2019-02-12
    6 (2016)京民初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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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G28 2018-11-13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重良 贵州鑫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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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G63 2017-04-20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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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G71 2016-09-15

    失信被执行人1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127执469号 淳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19 详情
    2 (2020)浙0127执468号 淳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19 详情
    3 (2020)浙0127执466号 淳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19 详情
    4 (2020)浙0127执364号 淳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09 详情
    5 (2020)京02执11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13 详情
    6 (2016)浙0106执1593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4-18 详情
    7 (2016)浙0702执962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3-01 详情
    8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408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2-23 详情
    9 (2015)东执民字第04339号 东阳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7-23 详情
    10 (2015)宣中执字第00129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5-04-03 详情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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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29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徐凤南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张重良 王林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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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2956号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凤南与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张重良、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徐凤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03640元,减半收取51820元,由原告徐凤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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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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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29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徐凤南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王林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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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2956号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凤南诉你们与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29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64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3月6日前的利息66万元,从2014年3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9805280元,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三.判令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张重良、王林德对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6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吕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文辉、韦红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28日14时10分在本院巍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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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7
    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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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42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徐凤南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张重良 王林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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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4234号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凤南诉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张重良、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4234号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13时40分在本院巍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6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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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1
    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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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42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徐凤南 被告- 张重良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王林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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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4234号张重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凤南诉你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42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凤南起诉要求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36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7年3月5日为1048万元);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张重良、王林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6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吕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洋、人民陪审员徐新朝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巍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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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0
    5

    (2016)浙0106民初4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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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4015号 票据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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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吕纯云、张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被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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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4
    6

    (2016)浙0106民初4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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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40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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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吕纯云、张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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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2
    7

    (2016)浙0106民初4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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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40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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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吕纯云、张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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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4
    8

    (2016)浙0106民初4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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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4015号 票据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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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吕纯云、张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被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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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4
    9

    (2015)杭淳商初字第20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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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淳商初字第209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余景华 被告-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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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本院受理原告余景华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应于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余景华在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借款300万元、本金150万元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641000元、本金100万元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36000元,本金50万元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15000元,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合计4308000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后的余额)。二、驳回原告余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86元,由原告余景华负担8322元,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负担4126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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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08
    10

    (2015)杭淳商初字第20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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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淳商初字第209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余景华 被告-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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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本院受理原告余景华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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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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