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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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卫公罚[2019]93号 | 温州市鹿城区卫健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公罚[2019]93号被处罚人:瓯昌饭店有限公司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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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详情 |
2 | 温鹿卫公罚[2019]60号 | 温州市鹿城区卫健局 |
被处罚人:瓯昌饭店有限公司,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3日对位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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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详情 |
3 | 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18]52235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24日09时多,水心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对鹿城区松台街道雪山路瓯昌饭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瓯昌饭店有限公司招用未具备保安资格证的保安人员胡*。后经查,该单位瓯昌饭店有限公司经理王*承认照片无保安人员资格证的保安员上岗。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并责令2018年12月24日前限期整改完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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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详情 |
4 | 温鹿市监处字〔2018〕22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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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详情 |
5 | 温鹿市监处字〔2017〕220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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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详情 |
6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567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雪山路69号的瓯昌饭店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瓯昌饭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瓯昌饭店有限公司场所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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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温鹿公(禁)行罚决字[2018]14258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6月02日民警接举报称在鹿城区瓯昌饭店KTV阿根廷包厢有人吸毒,2018年6月2日23时许,鹿城区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联合鹿城区禁毒大队和鹿城区公安分局水心派出所对其进行查处,在鹿城区瓯昌饭店KTV阿根廷包厢查获吸毒对象邱*等五人,调取禁毒巡查记录本一本。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瓯昌饭店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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