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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通劳务

    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0号5幢3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135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1日上午开始在杭州西湖区双浦镇枫桦西路道路工程一期麦岭沙段消纳渣土,于2021年4月22日12时38分被我局双浦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查看,现场当事人使用挖机直接将工地内的渣土消纳到施工区红线范围以外,经测量,消纳的渣土长40米,宽10米,平均高度1米,合计消纳方量400立方米,经调查核实,现场倾倒的渣土来自边上的枫桦西路道路工程(一期),经确认,当事人消纳渣土的场地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至2021年11月8日14时00分复查时当事人已将倾倒的渣土清运完毕。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15-01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违法事实,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及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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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30 详情
    2 杭江卫职罚〔2021〕2053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江卫职罚〔2021〕2053号被处罚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2021年4月25日,本机关接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三建建设公司员工疑似职业性苯中毒初步调查报告》后,执法人员着装亮证对事件发生地杭政储出(2014)27号地块商品住宅四期项目(杨柳郡四期)进行监督检查:该区块商品房已建成,其中9幢地下室、消防楼梯等区域正处于做油漆、补漏等施工状态,三单元的消防楼梯已基本完成面漆施工,仅地下室平台处于毛坯状态、四单元的消防楼梯已完成面漆施工。现场无自然通风、无人工通风。在距三、四单元消防楼梯3-4米的安全通道处,堆放了密封包装的10桶油漆、2桶底漆、15桶稀释剂、42桶固化剂和部分已拆封未加盖但有剩余的半桶原料。在同层的近处还可见一个约20平米的小储藏室中放置有部分未拆封使用的防毒和防颗粒物口罩和密封包装的乳胶漆和生产工具等物。现已查明:1.你单位安排6名劳动者从事油漆作业,但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2.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6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你单位安排6名劳动者从事油漆作业,但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适用“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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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详情
    3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122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广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广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8日23时33分,我局闲林中队侯佳、刘平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西北地块二期项目建设工地涉嫌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施工内容为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工具主要为一台输送泵车、,噪音是施工泵车运行时产生的。经过现场测试,噪音值为60.2dB(A),超过该区域国家环境噪声标准5.2dB(A)。执法人员当即向其开具并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90087号)。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环境噪声管理的通过》规定,2021年6月1日22时-2021年6月10日6时属于特别禁噪期。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余杭街道禹航路41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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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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