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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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虞卫公罚【2021】94号 |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经营者:吕杰)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虞卫公罚〔2021〕94号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会同受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经营者:吕杰)经营中的人工游泳池水进行监督采样,8月26日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游泳池深水区水质菌落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在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作了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10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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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2 | 虞卫公罚【2020】9号 |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未按要求开展游泳场所水质公示案虞卫公罚[2020]9号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负责人:吕杰)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及时间,经本机关责令整改后该游泳池对泳池水质公示进行了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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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详情 |
3 | 虞卫公罚【2020】12号 |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虞卫公罚[2020]12号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负责人:吕杰)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游泳馆已积极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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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详情 |
4 | 虞卫公罚【2019】28号 |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虞卫公罚【2019】28号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负责人:吕杰),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体育场路16号开展游泳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不足一个月。于2019年7月17日被我局查获,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9年9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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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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