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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尔微晶

    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松阳路571-711号1、2、3、6号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590号 苍南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彩虹大道(城东工业园区)的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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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 详情
    2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520号 苍南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彩虹大道(城东工业园区)的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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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519号 苍南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彩虹大道(城东工业园区)的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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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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