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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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公当罚字【2020】-49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于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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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2 | 平卫公罚字[2019]69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经营期间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规定进行保洁、未按照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捌佰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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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详情 |
3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104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九龙广场20幢117室的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投资人:毛晓敏)发现该单位在无远程监控的情况下,仅一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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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4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九龙广场20幢117室的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投资人:毛晓敏)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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