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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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椒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1号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工人东路229号)(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给予台州椒江拜博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910101040024965)或凭电子缴款单通过支付宝、浙里办缴款(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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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详情 |
2 | 台市监案处〔2021〕40388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之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广告中使用“稳用40年”字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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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3 | 台椒卫传罚[2020]17号 | 台州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0月22日,被处罚人有1处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即:在该口腔医院儿童诊室的一个生活垃圾桶内混入二支供病人使用过的棉签。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已构成“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此种违法,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发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情形有3处以下的,一般情节,罚款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有1处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椒江区支行或各营业所(地址详见台州市椒江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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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4 | 台市监案处〔2020〕32号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肆万捌仟元(4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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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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