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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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彬等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执行执行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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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4688号 | - |
申请执行人-张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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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4 |
2 |
孙心欣等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执行执行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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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4689号 | - |
申请执行人-孙心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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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4 |
3 |
郭爽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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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541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郭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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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4 |
4 |
杭州熙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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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7683号之二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熙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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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30 |
5 |
北京新影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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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5102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影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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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8-31 |
6 |
尔同乐等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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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5857号 | - |
申请执行人-尔同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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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8-26 |
7 |
李琬星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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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4991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琬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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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9 |
8 |
孙凯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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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5954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孙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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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9 |
9 |
李琬星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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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4992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琬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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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9 |
10 |
王培茹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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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5416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培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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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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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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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14 | 2020-10-27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省篮球协会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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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G103 | 2020-10-17 |
3 | (2020)湘0103民初59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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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09-22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烜奕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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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G58G59中缝 | 2020-09-18 |
5 | (2020)京0101民初683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仞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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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112 | 2020-09-17 |
6 | (2020)川0105民初720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熙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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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100 | 2020-08-06 |
7 | (2019)京0101民初9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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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9-09-24 |
8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仞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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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9-09-19 |
9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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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6G7中缝 | 2019-06-16 |
10 | (2016)京0101民初141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张其斌 林长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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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12-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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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2710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6 | 详情 |
2 | (2021)川0105执956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9 | 详情 |
3 | (2021)皖0104执5179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7 | 详情 |
4 | (2021)川0105执768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0 | 详情 |
5 | (2021)京02执709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1 | 详情 |
6 | (2021)沪0110执170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7 | (2021)皖0104执548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8 | (2021)京0101执40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9 | (2020)京0101执9047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8 | 详情 |
10 | (2020)粤0891执686号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20-09-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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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广东演艺剧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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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演艺剧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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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演艺剧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543702021-09-1615:59:38:0联系人:张重华、张翼(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广东演艺剧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张重华、张翼电话:020-83008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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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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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66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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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6680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丁香路611号浦东法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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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3 |
(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广州恒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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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恒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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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被告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票务劳务外包服务费、印刷服务费750580元给原告,并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清偿止日以本金50万元;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清偿止日以本金15万元;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止日以本金100580元分别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750580元为限)给原告;二、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法律咨询、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三、如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有限公司负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561872021-06-1014:27:39:0联系人:潘宇、李晶(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广州恒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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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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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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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林晓凤诉你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晓凤票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29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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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5 |
(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广东演艺剧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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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演艺剧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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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演艺剧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405102021-05-2621:34:31:652联系人:黄颖、张翼(2021)粤0106民初12751号广东演艺剧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黄颖、张翼电话:020-83008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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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6 |
(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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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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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晓凤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日15时30分在坪地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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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7 |
送达裁判文书——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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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53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烜奕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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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5386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烜奕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0民初153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烜奕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余款1,188,039.36元;二、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烜奕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1,188,039.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746元,公告费1300元,共计9046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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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8 |
(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广州恒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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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恒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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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务劳务外包服务费、印刷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50580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以人民币50万元为本金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15000元;3、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以人民币15万元为本金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225元;4、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以人民币750580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计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5、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以人民币50万元为本金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000元;6、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以人民币15万元为本金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5元;7、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人民币750580元为本金,以每月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8、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的律师费用人民币3000元;9、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3月17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537300342020-12-2815:37:22:607联系人:潘宇、李晶(2020)粤0105民初29884号广州恒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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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9 |
(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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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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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晓凤和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八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2月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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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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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23818号 |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
原告- 中国音乐 被告-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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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23818号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824.4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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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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