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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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19]54912号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义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萧山义桥镇溪水池浴场于2019年7月25招录新员工王某进入该溪水池浴场从事服务工作,该浴场未将员工王某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被义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该杭州萧山义桥镇溪水池浴场的行为系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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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2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6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萧山义桥镇溪水池浴场(经营场所:萧山区义桥镇民丰村,经营者:厉爱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法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萧山义桥镇溪水池浴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萧山义桥镇溪水池浴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账号:08020104005611800003203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7年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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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5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杭州萧山义桥镇溪水池浴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萧山义桥镇溪水池浴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杭州萧山义桥镇溪水池浴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7年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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