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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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规自然罚决二字[2019]第02号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一、违法建设部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锅炉房扩建部分和泵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当事人建设的锅炉房扩建部分和泵房,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3770182元×10%=377018元(人民币叁拾柒万柒仟零壹拾捌元整),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十里堡锅炉房供热项目违建工程评估报告》确定。(四)责令当事人30日内拆除超出建筑控制线部分南侧门卫和北侧的验斤室、车库。(五)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二、违法用地部分:(一)责令当事人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204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二道区人民政府。(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42043㎡,处以每3元/㎡的罚款,违法用地面积×3=罚款金额:即:42043㎡×3元=126129.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壹佰贰拾玖元整)。合计罚款金额为:377018元+126129元=503147元(人民币伍拾万零叁仟壹佰肆拾柒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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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2 | 长规自然罚决二字【2019】第02号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一、违法建设部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锅炉房扩建部分和泵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当事人建设的锅炉房扩建部分和泵房,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3770182元×10%=377018元(人民币叁拾柒万柒仟零壹拾捌元整),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十里堡锅炉房供热项目违建工程评估报告》确定。(四)责令当事人30日内拆除超出建筑控制线部分南侧门卫和北侧的验斤室、车库。(五)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二、违法用地部分:(一)责令当事人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204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二道区人民政府。(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42043㎡,处以每3元/㎡的罚款,违法用地面积×3=罚款金额:即:42043㎡×3元=126129.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壹佰贰拾玖元整)。合计罚款金额为:377018元+126129元=50314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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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详情 |
3 | 长环罚〔2018〕18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检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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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4 | 长环罚〔2018〕7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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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5 | 长环罚〔2018〕4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检查,你单位锅炉房存放的煤堆、煤渣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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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6 | 长环罚字〔2017〕10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明,你单位远达锅炉房2#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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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详情 |
7 | 长环罚字〔2017〕9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明,你单位远达锅炉房1#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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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详情 |
8 | 长环罚字〔2017〕6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明,你单位南湖新村东锅炉房1#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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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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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0283201801090001 | 吉林阳光能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062.5万元 | 无效 | 2018-01-09 |
2 | 220108201707110006 | 郑立新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0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3 | 220108201707120016 | 吴立群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0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4 | 220108201707120012 | 郑广田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5 | 220108201707120005 | 孟祥宇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4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6 | 220108201707120002 | 刘翀 李平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10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7 | 220108201707120006 | 薛丽娥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0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8 | 220108201707120019 | 孟红波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0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9 | 220108201707120003 | 朱玉璞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4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10 | 220108201707120014 | 崔文强 | 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0万元 | 无效 | 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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