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椒人社罚决字﹝2021﹞3号 | 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行政处罚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M1RD0U,法定代表人:雷某。2021年2月2日,我局对被行政处罚人开发的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并下发改正指令书[椒人社监令字〔2021〕13号],明确指出该项目部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打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并责令5日内整改到位,现场项目负责人已签字签收,并于2021年2月5日改正完毕。2021年5月10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银行反馈,显示该公司专户存在异常情况。该公司在4月份又未按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分账管理制度,未向专户汇入3月份工资性工程款。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如下事实:被行政处罚人在4月份未按规定向专户汇入3月份工资性工程款,其行为已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5月28日,我局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椒人社监罚告字〔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我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作出的处罚金额以及被行政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1年6月4日,被行政处罚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被行政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我局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16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30 | 详情 |
2 | 台市监案处〔2021〕33号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2021-06-09 | 详情 |
3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31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31号当事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M1RD0U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章安大道218号2019年6月4日8时40分,执法人员接到污水排放举报,赶到举报点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地时,发现工地建设单位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地泥浆固化后产生的污水未经过净化处理直接用二个抽水泵排入工地外的城镇污水管网里。经调查了解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大约200立方/每天,排放了将近40天左右。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当事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地的泥浆固化后产生的污水未经过净化处理直接用二个抽水泵排入工地外的城镇污水管网里。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05477)1份,证明本局已于2019年6月4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证。三、委托代理人徐君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泥浆土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苏志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地里泥浆固化后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每天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大约200立方,排放了将近40天左右。四、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了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被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情况。六、台州市椒江区前所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地偷排固化水事件报告,证实了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情节严重。现依据《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排放污水的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6-20 | 详情 |
4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35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35号当事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M1RDOU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章安大道218号2019年5月17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椒江区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地时,发现当事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工地里的建筑垃圾渣土。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草图,查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建筑垃圾被查处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委托代理人王贵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查处要求整改的内容。四.一标段施工单位卷宗台椒综执〔2019〕第00293号复印件和二标段施工单位卷宗台椒综执〔2019〕第00292号复印件,证实了椒江区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地在未得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工地里的建筑垃圾渣土。五.施工合同协议书,证实了当事人是该工地的建设单位。六.委托代理人王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6-1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