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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1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01号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194821.7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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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详情
    2 平综执字〔2018〕57号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平湖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新07省道绿化提升工程建设需要在2016年11月2号对胜利路北侧、金平湖大道西侧的地块开始施工,于2017年7月24号竣工验收,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该块耕地种植绿化、铺设石道和硬化,新建道路硬化2201.5平方米,占用总面积2553.2平方米,其中耕地2553.2平方米,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基本农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53.2平方米。2、责令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硬化道路2201.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2553.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6170.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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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7 详情
    3 平综执字〔2017〕492号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1月以来,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平湖市当湖街道金平湖大道和胜利路交叉口东北侧土地进行绿化和道路建设,总面积519.4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面积483.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6.4平方米,无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办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当事人平湖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处罚如下:1、责令60日内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519.4平方米。2、责令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硬化的道路492.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519.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42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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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平综执字〔2018〕58号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占用当湖街道金平湖大道与胜利路交汇处西南一侧进行绿化、铺设石道和硬化,新建道路1347.2平方米,总涉及面积2085平方米,其中耕地2085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85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硬化的道路1347.2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208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2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50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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