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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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4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滨盛路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滨盛路分公司将永辉超市开设在滨江区滨盛路3867号,其作为经营管理单位是该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该超市垃圾房设置有齐全的四色垃圾收集容器。2021年09月23日14时52分,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垃圾房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存在垃圾混装现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出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2941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1567号)。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涉嫌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2021年09月23日15时55分,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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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详情 |
2 | 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1〕3310001号 | 浦沿市场监督管理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已销售的处货值金额2倍,未销售的处货值金额1.2倍的基本罚款,计2509.76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0元,合计罚没款2509.76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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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3 |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1〕2301号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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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4 |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4012001100010号 |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月2日15时00分,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滨盛路分公司在滨江区宝龙城地下一层永辉超市垃圾房内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作为垃圾分类装置点,检查时发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果皮等易腐垃圾,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没有监督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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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详情 |
5 |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7〕2396号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承办人意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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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 详情 |
6 |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7〕4312号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没收尚未销售的“灰汁团”21盒;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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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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