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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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1〕30612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浙江危货物流管控系统的工单,发现浙A3U751/浙AAV48挂罐式挂车卸货打卡点坐标和电子运单中卸货地不一致。浙A3U751/浙AAV48挂罐式挂车车辆所有人是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当时的驾驶员是赵军,该车2021年9月13日15时34分在南阳萧山油库装载26.4吨汽油,实际于当天的16时29分在义盛加油站卸货,但驾驶员是在9月14日才在南阳街道阳城路打卡卸货。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10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沈明、施铭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章东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系统工单、公司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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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详情 |
2 | 杭税一稽罚[2020]45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39.38元,实际为职工福利支出,需作进项税转出。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39.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76元;教育费附加13.18元;地方教育附加8.7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0%的罚款470.1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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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0〕31142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1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巡视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发现2020年11月19日8时50分,浙A95C30罐式货车在泸昆高速行驶过程中存在行驶速度超过80码现象。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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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4 | 新公(南)行罚决字[2020]01027号 |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8日10时,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安排的浙A6U***与浙AC***挂等危险品货车,由徐某伟负责驾驶,汪某英负责押运,运输危险品汽油在G1522常台高速新昌客运中心收费站路段因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被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查获后移交给新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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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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