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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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1]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对在建工地的民工发放了小面额的超市预付卡,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6年共计发放7000元,2017年共计发放10000元,2018年共计发放147500元。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329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164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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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5052006020038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12日10时48分,我局科技城中队黄惠平、戚新华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与龙园路交叉口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工地,该工地出入口已硬化,已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未造成路面污染。执法队员现场发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余综执登存通字【2020】第0000020号),依法对浙A6X23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余综执接调字[2020]第000819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0100010号),责令其立即整改。,2020年05月12日12时20分执法人员复查,现场已进行了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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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详情 |
3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505191214001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3日22时24分,当事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市民之家北侧)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进行的是地下室浇筑作业,噪声由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车使用时产生。经现场测量噪声值为56.6dB(A),超过国家标准1.6分贝。工地东侧为优加公寓,南侧为市民之家,西侧是诺尔康公司,北面是西湖电子研究所。其无法出示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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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 详情 |
4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5051911050047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3日上午开始,当事人在仓前街道余政挂出(2010)116号地块施工。当时施工的是打桩作业。噪声由2台挤压式桩机及1辆混凝土车产生。经现场场界外噪音测试,测得的噪声为58.5dB(A),超出国家在该类区域噪声标准3.5dB(A)。工地东侧为优加公寓,南侧为市民之家,西侧是诺尔康公司,北面是西湖电子研究所。其无法出示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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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详情 |
5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51908060010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7月19日05时许,当事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开始在杭政储出【2018】9号地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进行夜间施工,于2019年07月19日05时34分被我局三墩中队袁海燕、王斌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使用了桩机、小型搅拌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执法人员在该工地西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55.1dBA,超过标准值0.1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2019年7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当事人于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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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6 | 桐市管罚处字〔2019〕76号 |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罚款5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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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详情 |
7 | (萧)安监管事故罚〔2016〕18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81X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桐庐县城国贸路3号;法定代表人:申屠志明。2016年7月23日上午,萧山南片水厂扩建工程(清水池部分)项目部内,2名管道安装工在蝶阀管安装作业时,不慎被滑落的蝶阀管压住而受伤,其中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3日当天死亡,另一人黄友传送医后现已出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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