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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鸿汽车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剑南津头桥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陶绪鹏、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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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申请执行人-陶绪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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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郑宝、姚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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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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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郑宝与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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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郑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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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南昌鼎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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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南昌鼎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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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南昌鼎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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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南昌鼎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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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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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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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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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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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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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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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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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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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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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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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赣01民初2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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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G22 2017-11-05
    2 (2015)洪民二初字第485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 被告- 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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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G41 2017-09-07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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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G34 2017-05-16
    4 (2016)赣民辖终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 被告- 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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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G69G72中缝 2017-03-12
    5 (2014)洪民二初字第8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鼎兴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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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7-02-10
    6 (2014)洪民二初字第8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鼎兴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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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G27 2016-11-01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赣0103执4285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15 详情
    2 (2018)赣0121执1380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17 详情
    3 (2015)宜中执字第00011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1-06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郑宝诉被执行人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姚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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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3执42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郑宝 被告-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姚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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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姚小军:本院受理的郑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4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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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7
    2

    原告郑宝诉被告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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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民初112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郑宝 被告- 姚小军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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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宝诉被告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姚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宝借款190635.47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被告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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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3

    原告郑宝诉被告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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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民初112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郑宝 被告- 姚小军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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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宝诉被告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1125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635.47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90635.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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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6
    4

    原告郑宝诉被告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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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民初112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郑宝 被告- 姚小军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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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宝诉被告姚小军、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1125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635.47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90635.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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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5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诉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邹云丽、胡小辉、姚小军、胡小兰、姚云霞、万小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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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邹云丽 万小保 胡小辉 胡小兰 姚云霞 姚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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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邹云丽、胡小辉、姚小军、胡小兰、姚云霞、万小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下称浦发南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14124574.36元;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涉案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支付违约金70万元;三、如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有权对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106套房产(他项权证号为丰房他证字第2013000709号-第2013000715号、第2013000717号-2013000733号、第2013000735号-2013000750号、第2013001994号-第2013001997号、第2013001999号-第2013002000号、第2013002002号、第2013002004号-第2013002007号、第2013002010号-第2013002012号、第2013002014号-第2013002043号、第2013002045号-第2013002048号、第2013002050号、第2013002052号、第2013002057号、第2013002059号、第2013002062号-第2013002072号、第2013002074号-第2013002076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姚小军、邹云丽、姚云霞、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胡小兰、胡小辉、万小保对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均应在各自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姚小军、胡小兰、邹云丽、胡小辉、姚云霞、万小保、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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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3
    6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诉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姜丽、胡小波、姚小军、胡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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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胡小兰 胡小波 姚小军 姜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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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姜丽、胡小波、姚小军、胡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4208075.92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涉案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24615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7384500元;以2461500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0.05%计算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四、如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有权对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丰房他证字第2012005892-2012005924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姚小军、胡小兰、姜丽、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对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胡小波对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均应在其与姜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姚小军、胡小兰、姜丽、胡小波、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837元,由被告国贸公司、锦鸿公司、姚小军、胡小兰、姜丽、胡小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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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3
    7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姜丽、胡小波、姚小军、胡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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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姜丽 胡小波 姚小军 胡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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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姜丽、胡小波、姚小军、胡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姜丽、胡小波、姚小军、胡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4208075.92万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三、判令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24615000元及罚息7384500元(暂计至2016年12月19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判令原告对被告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丰城市剑南街办剑南路99号(锦鸿汽车城)33套房屋(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五、判令被告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姜丽、胡小波、姚小军、胡小兰对被告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赣01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沈莉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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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8
    8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邹云丽、胡小辉、姚小军、胡小兰、姚云霞、万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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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邹云丽 胡小辉 姚小军 胡小兰 姚云霞 万小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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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邹云丽、胡小辉、姚小军、胡小兰、姚云霞、万小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邹云丽、胡小辉、姚小军、胡小兰、姚云霞、万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4124574.36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万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丰城市剑南街办剑南路99号(锦鸿汽车城)106套房层(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四、判令被告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邹云丽、胡小辉、姚小军、胡小兰、姚云霞、万小保对被告江西省城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赣0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沈莉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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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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