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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华华商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湖州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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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拱墅区湖州街571号(北城天地)一层(部分)、地下一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市监祥处〔2016〕2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新西兰安佳含盐黄油,在外部包装标签上标示“储存方法:0-4℃冷藏保存”,在内部小商品标签上标示“冷冻保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属于销售与标签不一致的食品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3.28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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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5 详情
    2 杭拱市管祥处字〔2016〕4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经营上述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货值金额总计为28瓶3724元,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用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查清违法所得为725.77元,予以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为3724元,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5.77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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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0 详情
    3 杭拱市管祥处字〔2018〕071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责令其改正并作如下处罚:没收上述2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梅林鸡土鸡蛋”(685g/盒,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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