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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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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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执恢153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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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8-31 |
2 |
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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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2执157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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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29 |
3 |
邓春城与陈乐伍、陈再喜、陈银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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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初1831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邓春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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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8-19 |
4 |
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华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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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执235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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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1 |
5 |
上海麦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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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执3193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麦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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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7-28 |
6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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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保1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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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20 |
7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陈乐伍、陈再喜、陈银卿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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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财保14号 | - |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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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19 |
8 |
广州焕森投资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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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破申301号 | 申请破产重整 |
申请人-广州焕森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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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2 | 2021-08-03 |
9 |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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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24民初579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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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9-27 |
10 |
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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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民初70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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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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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被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武) 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同双) 陈乐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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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0 | 2020-10-13 |
2 | (2019)浙01民初323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陈乐伍 林少军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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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9-24 |
3 | (2019)粤0304执3251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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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7-26 |
4 | (2019)粵0304民特1403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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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5-09 |
5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陈乐伍 林少军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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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20-02-04 |
6 | (2019)粤03民终29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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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G15中缝 | 2020-01-16 |
7 | (2019)鲁民终10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房县猛狮光电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乐伍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陈再喜 陈银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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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9-08-01 |
8 | (2019)粤0515民初31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台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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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7-23 |
9 | (2019)粤0515民初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路桥统帆汽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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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9-06-27 |
10 | (2019)粤0515民初3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劲达机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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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9-06-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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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507执1808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30 | 详情 |
2 | (2021)粤0111执884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1 | 详情 |
3 | (2021)沪0118执2883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4 | (2021)粤05执235号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5 | (2021)粤0507执335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6 | (2021)豫1222执157号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7 | (2021)粤0515执257号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8 | (2020)粤0507执1694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8 | 详情 |
9 | (2020)粤0507执1374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10 | (2020)粤0507执1232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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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87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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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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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737号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乐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屠方魁、陈乐伍、陈爱素、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8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偿还保函垫款本金1126817.47美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为365010.15美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126817.47美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屠方魁、陈乐伍、陈爱素应对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未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编号20180000250-002权利质押清单载明的应收账款,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如有不足,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未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同观路南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826号)],处分所得价款按抵押权清偿顺序与债权比例清偿该债务;如有不足,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95元,五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83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陈乐伍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83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83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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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2021)粤0303民初175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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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7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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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7570号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屠方魁、陈乐伍、陈爱素、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7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3922539.47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为人民币6033425.38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人民币43922539.47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7.83%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屠方魁、陈乐伍、陈爱素应对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未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编号20180000250-002权利质押清单载明的应收账款,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如有不足,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未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同观路南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826号)],处分所得价款按抵押权清偿顺序与债权比例清偿该债务;如有不足,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84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687元,五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296159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陈乐伍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29615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29615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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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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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陈再喜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再喜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陈乐伍 林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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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三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7096224.67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2709622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13913.27元; 三、被告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各自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1.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501.12元,由原告负担371.8元,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共同负担95129.32元。原告已预交的95129.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0148.79元、保全费4980.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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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4 |
(2021)粤0391执31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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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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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1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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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5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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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陈乐伍 陈再喜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林少军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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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15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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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 |
6 |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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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刘叶海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陈乐伍 杜方勇 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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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958号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1499999.97元;2.判令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欠息合计9441823.92元,其中贷款逾期前利息2050393.31元,对应的复利178334.85元,贷款逾期后罚息6956737.5元,对应的复利256358.25元,本息暂合计金额100941823.89元;2021年5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针对未偿还的利息及罚息均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就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杜方勇、刘叶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杜方勇、刘叶海持有的酒泉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23000004.3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23000004.3元或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3781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第三人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3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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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7 |
(2021)粤0305执异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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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23号 | - |
当事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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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23号屠方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屠方魁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8856号】过程中,案外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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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8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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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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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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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9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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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陈再喜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陈乐伍 林少军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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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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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10 |
(2020)粤0304财保12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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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保9819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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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保9819号林少军、陈再喜、陈乐伍、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林少军、陈再喜、陈乐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澄海区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粤0304执保9819号【(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本院门口公告栏张贴人:刘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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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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