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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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2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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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详情 |
2 | 杭直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09号 |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
案件名称: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勤俭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2号旁酒店车辆出入口内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现场有12个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分别是1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1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7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检查时发现2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里投放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1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里投放着碎玻璃可回收物和气球等其他垃圾。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8日14:33时到现场检查,并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予以整改,在执法人员责令下,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对生活垃圾重新分类投放。当事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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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详情 |
3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32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2号一楼103、104及三楼至七楼的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勤俭)扩建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扩建层数的第八层作为会议室使用,扩建面积为14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建筑面积为594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扩建的第八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扩建的第八层起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2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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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 详情 |
4 | 杭拱卫公罚〔2020〕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0〕3号案件名称: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勤俭)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2号一楼103、104及三楼至七楼,从事旅店经营中,共有2种杯子未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动履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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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详情 |
5 | 拱(消)行罚决字〔2019〕10000172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2号一楼103、104及三楼至七楼的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勤俭)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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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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