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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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市)食药监 食 罚告〔2018〕49号 |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壹佰叁拾元整);2、处罚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以上合计共10130元整(壹万壹佰叁拾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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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详情 |
2 |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8〕38号 |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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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详情 |
3 |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55 号 | 阿勒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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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详情 |
4 | 阿市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3号 | 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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