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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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卫公罚〔2022〕16号 |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规定,人工游泳池浸脚池水中的游离性余氯限值要求是5-10mg/L。当事人设置的室内人工游泳池在2021年12月30日经营期间浸脚池水中的游离性余氯检测值>17.8mg/L,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限值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在该违法行为中,共涉及一项(浸脚池水质)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了该违法行为,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第22点属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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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详情 |
2 | 乐消行罚决字〔2022〕第0096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777号的乐清新聚丰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鸿宇,使用面积:36925平方米)地下第二层锅炉房防火门被拆除,该单位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符合存在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乐清新聚丰圆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6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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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详情 |
3 | 乐卫公罚【2021】828号 |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设置的住宿场所在2021年9月2日经营期间未按照规定对待顾客使用的用品(浴巾)进行保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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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详情 |
4 | 乐市监处字〔2021〕3489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305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对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1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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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详情 |
5 | 乐卫公罚【2020】663号 |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乐卫公罚【2020】663号当事人乐清新聚丰圆大酒店有限公司设置的室内人工游泳池在2020年7月6日正常经营期间泳池水中有一项水质卫生指标(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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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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