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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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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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25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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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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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臧金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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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323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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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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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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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322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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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17 |
4 |
彭国昌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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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403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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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3 |
5 |
彭国昌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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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403号之二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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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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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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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49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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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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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宝丽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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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执监1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宝丽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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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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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彭国昌、彭玉泉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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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执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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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0 |
9 |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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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执异31号 | - |
当事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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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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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建国与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鼎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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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10民初33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牛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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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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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2执6715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2 | (2021)冀0104执恢22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2 | 详情 |
3 | (2021)冀04执42号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4 | (2021)冀04执41号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5 | (2020)冀0104执430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3 | 详情 |
6 | (2020)冀02执13650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3 | 详情 |
7 | (2020)冀0104执恢38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8 | (2020)冀0903执恢65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3 | 详情 |
9 | (2020)京0108执449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10 | (2020)京0108执44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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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恢386号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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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386号 | - |
当事人-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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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恢386号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恢386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院(2016)粤03民初218号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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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2 |
(2020)粤03执恢387号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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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387号 | - |
当事人-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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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恢387号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恢387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院(2016)粤03民初219号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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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3 |
(2020)冀01民初254号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博康纸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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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初25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好太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博康纸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崔秋菊 武胜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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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好太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博康纸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崔秋菊、武胜刚: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好太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博康纸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崔秋菊、武胜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上述当事人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好太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博康纸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崔秋菊、武胜刚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民初2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787500元;2、判令被告以207875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代偿款的利息5526010.42元、违约金23178062.5元至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计算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合计28704072.92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石家庄好太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博康纸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崔秋菊、武胜刚;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扥固始县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附记:被告: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西8号。被告:石家庄好太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1号。被告:河北博康纸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县包装城。被告:崔秋菊,女,1945年7月6日出生,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胜利西路胜金巷5号楼1栋2单元502室。被告:武胜刚,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长江大道1号楼23栋3单元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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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4 |
(2020)冀0104民初4905号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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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49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爱新觉罗•英杰 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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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利息4378684.8元、逾期利息及复利2189342.4元,合计6568027.2元。2、判令被告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对上述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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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5 |
(2019)冀0102执恢413号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赵志成等人格权纠纷一案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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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执恢413号 | 人格权纠纷 |
原告- 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赵志成 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志国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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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冀0102执恢413号之二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副235号5号楼7单元4层401室、附地下室7-12号抵押权人及其他各利害关系人:本院在执行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赵志成、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赵志国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副235号5号楼7单元4层401室(证号:00107326)、附地下室7-12号进行网络询价,现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出具询价结果,本院已依据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网络询价标的: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副235号5号楼7单元4层401室(证号:00107326)网络询价标的权属所有人:赵志国参考价:838751.67元网络询价标的:附地下室7-12号网络询价标的权属所有人:赵志国参考价:137012.67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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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9 |
6 |
(2019)粤03执异11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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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1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创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石家庄创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石家庄创诺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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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161号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创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创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创诺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创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创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创诺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成竹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措施,成竹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116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如下:解除对异议人成竹的限制消费措施。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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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7 |
(2019)冀0502民初822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秦培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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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2民初8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诉状上诉请求 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孙丽佳 付苏 秦培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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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占普: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孙丽佳、付苏、秦培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1.本案一审、二审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判决: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邢台市桥东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454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邢台分行,账号:576010100100006106。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附记:被告:孙占普,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东关街桥东区东关西街130号。身份证号:13052819900409255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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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8 |
(2018)冀01民初52号田金水诉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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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5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田金水 被告-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行 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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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金水诉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行、第三人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田金水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恢复对被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行富强大街支行13001619608049008042账户内500万元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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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9 |
(2018)冀01民初51号田金水诉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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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5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田金水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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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金水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冀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田金水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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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10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隆瑞投资咨询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李磊、赵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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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56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隆瑞投资咨询中心 被告- 北京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郜继营 李磊 赵磊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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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5626号李磊、赵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隆瑞投资咨询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李磊、赵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执562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部分银行存款及查封车辆外(未实际控制)及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5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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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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