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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恒铁路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电话:15712253312
    • 官网:-
    • 邮箱:gtkg000594@126.com
    •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6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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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0108民初157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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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4
    2

    王战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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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2民初13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王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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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5-26
    3

    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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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407执恢26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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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0-12-28
    4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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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执异14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异议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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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0-12-01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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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异54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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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2-15
    6

    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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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1执异71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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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4 2020-08-23
    7

    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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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1执异72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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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4 2020-08-23
    8

    怀化方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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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12执异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异议人-怀化方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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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08-25
    9

    北京奥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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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最高法执复8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复议申请人-北京奥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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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0-07-13
    10

    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周静波、赵文锋、彭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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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湘04执恢3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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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5 2019-12-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皖0221执536号 芜湖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04 详情
    2 (2018)苏执3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8-10-17 详情
    3 (2016)津0104执3272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1-10 详情
    4 (2016)津0104执3268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1-10 详情
    5 (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00075号 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4-27 详情
    6 (2015)东一法执字第01034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4-21 详情
    7 (2014)杭滨执民字第01381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11-13 详情
    8 (2014)二中执字第00261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05-23 详情
    9 (2014)洪中执字第00117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04-25 详情
    10 (2014)二中执字第00226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04-24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刘倩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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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186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刘倩 当事人- 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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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861号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原告刘倩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14元,由原告刘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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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2

    刘倩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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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186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刘倩 当事人- 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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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861号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原告刘倩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粤01民初186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6日9时30分进行证据交换,定于2021年3月1日14时30分-17时30分开庭,地点均为本院第55法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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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5
    3

    原告张红英因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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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张红英 当事人-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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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4号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英因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红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550元,由张红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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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1
    4

    (2017)粤0307民初84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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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7民初847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赵晓红 当事人-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永贤 国恒铁路公司 蔡文杰 郑亚潮 余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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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郑亚潮、余志斌:本院受理原告赵晓红诉被告刘永贤、国恒铁路公司、蔡文杰、郑亚潮、余志斌、第三人徐才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07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第三人徐才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村新洲九街南嘉葆润金座家园A单元1919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31600号)为原告赵晓红与第三人徐才江的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原告赵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393元,被告刘永贤承担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告于落款时间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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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7
    5

    (2017)粤03执复1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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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执复1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永贤 被告- 蔡文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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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复125号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郑亚潮、余志斌: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永贤与被执行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徐才江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做出(2017)粤03执复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徐才江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特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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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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