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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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65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5月24日15时50分,当事人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宁路分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东宁路553号A座101垃圾房设置了壹只灰色标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容器中有小番茄等易腐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经营管理单位,未起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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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详情 |
2 | 杭江卫爱罚〔2020〕0117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宁路分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553号A座101法定代表人:黄文果性别:男年龄:35岁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441721********0056联系电话:1598812497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Y1A09Q2020年10月26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在刘鹏的陪同下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酒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酒店前台从业人员王俊哲、汪静文、王嘉辉无有效健康合格证;3、酒店客房及前台均没有提供避孕套等防艾物品。2020年10月2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及体检证据3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11月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爱罚告〔2020〕011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1.你单位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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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3 | 杭江公(东站)行罚决字[2020]0067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东站枢纽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10日16时50分许,我所民警王某、吴某某在对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某号维族也纳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某房间住宿登记人员为蒋某某,实际入住人员为蒋某某、顾某某,该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顾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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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详情 |
4 | 杭江公(东站)行罚决字[2019]5478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东站枢纽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8日,维也纳国际酒店杭州东站东广场店不按规定登记某房间住宿旅客信息,该房间实际入住旅客两人(杨某某、陈某某),该酒店仅登记杨某某信息,后于当日16时40分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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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5 | 杭江公(东站)行罚决字[2019]51326号 |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东站枢纽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6日,维也纳国际酒店杭州东站东广场未按规定登记该酒店8819房间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该房间实际入住两人,但该酒店仅登记其中一人身份信息,后被公安机关于当日22时59分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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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详情 |
6 | 杭江市督局市管东罚处字〔2018〕032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2.罚款3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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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详情 |
7 | 江城法罚字[2018]第11011171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3月26日16时30分,当事人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宁路分公司在东宁路553号A座维也纳国际酒店电梯旁设置了蓝色圆形垃圾桶壹只,桶身未设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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