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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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运政罚〔2021〕16244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9时2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7月13日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兴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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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2 | 仑公路罚[2020]03(41)1049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6月12日,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9B55/浙B85PD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3K+1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6月02日09时10分车号为浙B89B55/浙B85PD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3K+1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450千克,超限54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49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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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详情 |
3 | 仑公路罚[2020]03(41)1020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1月14日,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U732/浙B8WX2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1月09日22时16分车号为浙B8U732/浙B8WX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850千克,超限18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2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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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4 | 仑公路罚[2019]03(41)12042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B55/浙B85PD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9月13日04时57分车号为浙B89B55/浙B85PD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1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290千克,超限32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0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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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5 | 甬港公(梅港)行罚决字[2019]50055号 | 宁波港公安局梅山港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6日12时许,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德光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驾驶装有6类危险化学品(制冷剂)集装箱的浙B8****/浙B8***挂集卡车从浙江武义出发经道路运输至梅山,于2019年8月6日21时30分,在梅山保税港区宁波梅山岛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服务中心缓冲区被民警查获。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又查明,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9日因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被宁波港公安局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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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6 | 甬港公(梅港)行罚决字[2019]50000号 | 宁波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8F***/浙B****挂危险品运输车,其公司驾驶员何某某在明知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员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该车辆运输2类危险化学品(灭火器),于2019年1月3日13时许,在宁波梅山岛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危险品堆场被宁波港公安局梅山港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建勋于2019年1月4日9时10分到梅山港区派出所投案,主动说明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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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详情 |
7 | 鄞公路罚[2018]03(41)11280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K759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6月19日15时35分车号为浙B8K759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K29+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4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8320千克,超限932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2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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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详情 |
8 | 仑运罚决字[2018]第3302065118000099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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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323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0月14日14时50分,田密来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浙B.8U792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年审业务,我执法人员在查验其等级评定时,发现该车的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6年9月份,已经超期。嫌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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