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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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21-0006号 |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06日09时30分,我局五常中队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景苑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有害垃圾桶内发现有被污染的包装和污损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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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详情 |
2 | 上(消)行罚决字〔2019〕11000269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59号的中河大厦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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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3 | 上(消)行罚决字〔2019〕11000195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杭州市秋涛路18号的中国针织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9年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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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详情 |
4 | 上(消)行罚决字〔2019〕11000136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杭州市清泰街507—509号的富春大厦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9年6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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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详情 |
5 |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9〕11000040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你(单位)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9年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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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详情 |
6 |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11000413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8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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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详情 |
7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262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江干区彭埠街道环站东路445号的由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明月嘉苑三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高层建筑,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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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详情 |
8 | 上城法罚字[2017]第31019104号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于2017年09月16日11时05分,将大件废弃物堆放在上城区复兴南苑小区23幢南侧绿地内,现场堆放的大量废弃物,主要为木柜、木板、沙发等,占压绿地面积为36.08平方米(长8.2米,宽4.4米)。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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