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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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肖亮平 陈滨 叶国祥 李燕玲 刘宏 肖凯涛 杨英 屈少好 邓京宁 莫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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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9-02-26 |
2 | (2018)粤0106民初113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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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3 |
3 | (2017)粤0106民初250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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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30 |
4 | (2017)粤0113民初6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 珠海天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陈志华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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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5 | (2017)粤0113民初63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 珠海天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陈志华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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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6 | (2017)粤0106民初2508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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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4 |
7 | (2018)粤0106民初113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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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2 |
8 | (2017)粤0113民初633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 珠海天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陈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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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18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东高速海南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高要市荣泰燃化有限公司 肖亮平 杨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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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7-09-03 |
10 | (2016)粤0106民初75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陈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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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5-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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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执456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2 | (2021)粤0105执8176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详情 |
3 | (2021)琼9701执恢23号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7 | 详情 |
4 | (2020)苏0581执4863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09 | 详情 |
5 | (2020)苏0581执4859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09 | 详情 |
6 | (2020)苏0581执3240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7 | (2020)苏0581执3241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8 | (2020)苏0581执2909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9 | (2020)苏0581执2931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10 | (2020)苏0581执2926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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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初8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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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叶国祥 陈滨 肖凯涛 莫志辉 李燕玲 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屈少好 邓京宁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 杨英 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 肖亮平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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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88号肖凯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肖凯涛、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屈少好、叶国祥、莫志辉、李燕玲、邓京宁、陈滨、杨英、肖亮平、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初88号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87207098.7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为68649645.95元、罚息为101172069.49元、利息的复利为20227886.15元、罚息的复利为8711407.82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7207098.72元为本金按每年6月1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68649645.95元为基数按每年6月1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0元;3.请求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台国用(2011)字第05564号、台国用(2011)字第05565号]的处置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13755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决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GDY47663012014203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南南顺联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佛府南国用(2006)第0110696号]及八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6870740、C6870741、C6870742、C6870743、C6870744、C6967340、C6875793、C6875794号)的抵押登记手续;5.请求判决李燕玲、莫志辉继续履行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的编号为GDY47663012014204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李燕玲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阳光花海八街61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510929号)的抵押登记手续;6.请求判决肖亮平、肖凯涛继续履行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的编号为GDY47663012014204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肖亮平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安芝二街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085386号),及肖亮平、肖凯涛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安芝二街4号(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085387号、1050085388号)的抵押登记手续;7.请求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处置所得款项,按股份处置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债权占《关于(1)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2)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抵押安排之协议》附表一内总授信银行债权的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8.请求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依法处置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处置所得款项,按股份处置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债权占《关于(1)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2)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抵押安排之协议》附表一内总授信银行债权的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9.请求判决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陈滨、邓京宁、李燕玲、莫志辉、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请求判令肖凯涛在最高本金余额34421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11.请求判令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肖凯涛、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屈少好、叶国祥、莫志辉、李燕玲、邓京宁、陈滨、杨英、肖亮平、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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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19)粤0105民初3604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陈滨、叶国祥、邓京宁、莫志辉、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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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360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 被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肖亮平 杨英 李燕玲 陈滨 叶国祥 邓京宁 莫志辉 屈少好 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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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36042号李燕玲、莫志辉、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叶国祥、屈少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陈滨、叶国祥、邓京宁、莫志辉、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360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80493634.68元及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粤广州大道2015年借字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粤广州大道2016年展字001号《展期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暂计至2019年10月16日罚息为人民币511140.7元、复利为人民币12258317.65元);上述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3263093.03元;二、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陈滨、叶国祥、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邓京宁、莫志辉、屈少好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陈滨、李燕玲、叶国祥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各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3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A608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529445522019-11-2816:18:00:0(2019)粤0105民初3604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陈滨、叶国祥、邓京宁、莫志辉、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原告,公告1153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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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3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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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肖亮平 陈滨 叶国祥 李燕玲 刘宏 肖凯涛 杨英 屈少好 邓京宁 莫志辉 姚壮文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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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3号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姚壮文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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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
4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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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叶国祥 陈滨 李燕玲 肖凯涛 莫志辉 屈少好 刘宏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杨英 邓京宁 姚壮文 肖亮平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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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2号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姚壮文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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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
5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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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肖亮平 陈滨 叶国祥 李燕玲 刘宏 肖凯涛 杨英 屈少好 邓京宁 莫志辉 姚壮文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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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1号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定于2016年1月12日14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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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
6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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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叶国祥 陈滨 李燕玲 肖凯涛 莫志辉 屈少好 刘宏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杨英 邓京宁 姚壮文 肖亮平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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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10号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定于2016年1月12日14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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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
7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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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叶国祥 陈滨 李燕玲 肖凯涛 莫志辉 屈少好 刘宏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杨英 邓京宁 姚壮文 肖亮平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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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8号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9月25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本案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林炜烽、代理审判员刘金玲、黄春英。现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改由审判长林炜烽、代理审判员贾小平、刘金玲组成,书记员由区翠莹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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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
8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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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叶国祥 陈滨 李燕玲 肖凯涛 莫志辉 屈少好 刘宏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杨英 邓京宁 姚壮文 肖亮平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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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9号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刘宏、肖凯涛、杨英、屈少好、邓京宁、莫志辉、姚壮文、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9月25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本案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林炜烽、代理审判员刘金玲、黄春英。现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改由审判长林炜烽、代理审判员贾小平、刘金玲组成,书记员由区翠莹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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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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