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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椒江方远

    台州椒江方远荣安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银泰城123-313(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自然资规罚椒罚字[2022]第2000018号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

    ******方远荣安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区***义民村集体土地上建售楼处前景观水池,现已建好。总占地面积1060.48㎡,其中耕地面积243.39㎡,坑塘水面面积143.43㎡,园地面积228.14㎡。建设用地面积445.52㎡,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允许建设区。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060.48㎡土地;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1060.48㎡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1060.48㎡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计***币212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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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详情
    2 台统罚字[2021]第2000010号 台州市统计局

    该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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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3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12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12号当事人:台州椒江方远荣安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YFK81A(1/1)法定代表人:黄强住所地(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银泰城123-313号2020年8月20日9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心大道以西、规划道路一以北项目工地,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予以立案,并指派戴亦侃、周卫民为本案承办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椒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109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经查实,当事人为中心大道以西、规划道路一以北项目建设单位。自2020年7月24日起,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工地出入口处将洗车平台清洗工程车的污水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从2020年7月24日至今,进出工地运输土方、固化土和泥浆工程车3790车次,混凝土工程车4260车次,总计8050车次。清洗一辆工程车需要0.3立方米的水,总共产生2415立方米的污水,部分污水当事人回收使用,未回收的污水通过集水井和路面直接排入城镇雨水管网。当事人在工地中心大道出入口往北100米处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铺设暗管,根据市政中心现场测量,设置暗管的污水井中有210厘米的泥浆沉淀。2020年8月22日14时10分,当事人已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清除集水井与雨水管网中间的连接管,并将中间缺口封住;把溢水槽加宽,将外溢的污水收集到集水井,用大功率的水泵将集水井里的污水回收使用;清除连接雨水井和污水井的暗管,并将连接口用水泥封住。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现场(草)图1份、现场视频证据2份、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及整改后的现场情况;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22867)原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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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详情
    4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799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799号当事人:台州椒江方远荣安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YFK81A(1/1)住所地(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昌平路1号2020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椒江区中心大道以西、规划道路一以北地块建设售楼处以及样板房,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6月8日予以立案,并指派戴亦侃、叶晗琪为本案主办人员,对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勘查。通过询问当事人项目负责人、调取证据材料等,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先告知书》(台椒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807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经查实,当事人从2020年5月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椒江区中心大道以西、规划道路一以北地块施工工地内交由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示范区(售楼处及3间样板房),其中售楼处为三层框架结构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1676.63平方米(一二层为售楼处,建筑面积为1392.11平方米,三层为样板房,建筑面积为284.52平方米);样板房E为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200.24平方米。现售楼处一二层主体结构已基本完工,准备进行砌体及二次结构施工,前期暂时作为展示、销售、办公场所,规划用途为物业用房;售楼处三层样板房以及样板房E主体结构已建设完毕,准备进行砌体及二次结构施工,主要用作临时户型展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中心大道以西、规划道路一以北地块售楼处、样板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所附《义民售楼处样板房建筑安装预算书》,显示根据预算编制的售楼处、样板房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011258元(贰佰零壹万壹仟贰佰伍拾捌元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草)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建筑物基本情况的事实;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海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从2020年5月开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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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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