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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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半处字〔2019〕14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杭钢亚盛天然气有限公司虽已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当事人制定的《杭州杭钢亚盛天然气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实施检查气瓶直接加气和加气后检查气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总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总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总则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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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2 | 杭拱市管半处字〔2018〕007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6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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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详情 |
3 | 杭拱市管半处字〔2018〕16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考量,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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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详情 |
4 | 杭拱市管质处字〔2016〕022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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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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