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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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环执罚字〔2022〕10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根据市民的强烈投诉,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85号保利明玥江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9月1日22时后,使用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支护桩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生活环境。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2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南宁市明玥江山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七)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广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发货单复印件2份;(十)施工日记复印件1份;(十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115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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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 详情 |
2 | 南环执罚字〔2021〕172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6月24日12时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1〕10号)规定的禁止时段内,使用旋挖机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的广西东盟粮油食品交易中心与相邻地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进行打桩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3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八)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九)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3份;(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1〕10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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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3 | 南环罚字〔2020〕143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16号“领秀前程项目FL—01地块”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4月9日22时后,使用了1辆混凝土泵车、3辆混凝土运输车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六)现场照片证据2张;(七)委托书2份;(八)投诉材料2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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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详情 |
4 | 柳城管柳东市容行决字【2019】1623号 |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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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详情 |
5 | 防区环罚字﹝2019﹞1号 | 防城区环境保护局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依据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处以人民币20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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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环罚字〔2019〕62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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