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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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文综罚决字[2021]61号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文综罚决字[2021]61号当事人: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营业执照代码:91330382728907158Y(1/1)法定代表人:梅志芬联系电话:13989779123根据日常执法,本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5日10时20分,乐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李曙光、卓成丰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清市乐清湾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二期A区2号地块新明丽灯饮有限公司内的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刷许可证》上登记公司的住所为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现实际经营场所在乐清市乐清湾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二期A区2号地块新明丽灯饮有限公司内,二者地址不一致,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变更住所向原批准设立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证明,表示未进行备案。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11月9日,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2日,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志芬的委托人林杰晓持《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到乐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林杰晓对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的行为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现该案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至2021年11月12日调查终结,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在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查获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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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详情 |
2 | (乐)文综罚字〔2020〕09号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文综罚字〔2020〕09号当事人: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8907158Y法定代表人:梅志芬住所: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本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6月15日16时00分,乐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丁钰(0305662017080423)、陈先亮(0305662017080412)等依法对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的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当事人称正在准备建立,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检查过程在该公司负责人梅志芬的陪同下进行,检查至16时30分结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之规定。2020年6月16日,经本局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7月15日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志芬持《营业执照》、《印刷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本局执法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志芬对2020年6月15日16时00分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本案至2020年7月20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6月15日16时00分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法行为被乐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违法行为证据如下: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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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详情 |
3 | (乐)应急罚〔2019〕158号 | 温州市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
经查明位于虹桥镇的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缴款:(1)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手机下载APP(浙里办),首页-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2)支付宝扫描纸质缴款单底部二维码缴款;(3)凭缴款单号,前往各银行网点柜台或自助缴款机(工行、建行、中信、农行、农商、邮储);(4)打开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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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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