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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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0065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发现存在西药房的精麻药品储存柜由1人开启,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与该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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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详情 |
2 | 杭江卫放罚〔2020〕2093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放射科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放射科处于正常诊疗活动中,徐**在给患者做CT检查,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在编号GABG-GF1825346-2-2的检测报告中发现万*的个人剂量监测记录,未能出示该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020年9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行为成立(已提供万*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编号:2020411),姜干飞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备、拍片记录照片等证据为凭。2020年11月3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放罚告〔2020〕209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本机关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浙卫发〔2019〕57号)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62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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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详情 |
3 | 杭卫放罚(2020)49号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放罚﹝2020﹞49号被处罚人;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39号3幢的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你单位口腔科PAY(M)型牙片机、X-TREND型口腔CT均在正常使用中,但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2台设备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相关资料;2、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口腔科PAY(M)型牙片机机房、X-TREND型口腔CT机房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资料;3、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肖某的个人剂量监测资料。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对正常使用中的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等为由于2020年7月2日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未按规定对正常使用中的PAY(M)型牙片机、X-TREND型口腔CT进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未按规定对牙片机机房、口腔CT机房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肖某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正常使用中的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9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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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详情 |
4 | 杭江卫传罚【2020】2014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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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详情 |
5 | 杭江公(九)行罚决字[2019]551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城东医院有限公司从自2017年07月11日起,招聘司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汤某某、杨某、罗某某、张某某、胡某、吴某某等14人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德胜东路某号该工作,期间该医院未按时报送上述14名员工的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后于2019年10月16日09时46分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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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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