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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建富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自由路愉盛股份合作公司综合楼7楼2号(办公场所)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6
    • 法院公告 45
    • 失信被执行人 58
    • 送达公告 79

    法律诉讼36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爱素与杨汉军、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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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17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爱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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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7-05
    2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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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913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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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9
    3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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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913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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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9
    4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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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914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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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9
    5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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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068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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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2
    6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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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067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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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2
    7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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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915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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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2
    8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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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915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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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2
    9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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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067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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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2
    10

    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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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915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怡景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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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2

    法院公告4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04执3100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杨建海 杨建清 刘秋云 张雪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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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G57 2020-10-29
    2 (2018)粤0303民初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杨汉军 杨建良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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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14 2019-09-27
    3 (2019)粤0308民初3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飞珍 被告- 杨汉军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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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G33 2019-05-07
    4 (2018)粤03民初7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汉军 杨幸方 杨建清 杨建潭 杨建海 陈静 杨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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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4 2019-05-05
    5 (2018)粤0306民初145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楚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健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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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7 2019-04-23
    6 (2018)粤0306民初145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爱维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健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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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7 2019-04-23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海天力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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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0 2019-03-14
    8 (2018)粤0306民初146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资福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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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2 2019-01-15
    9 (2018)粤0306民初56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厂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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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8 2019-01-08
    10 (2018)粤0306民初168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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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63 2019-01-06

    失信被执行人5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6执2808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21 详情
    2 (2020)粤0306执恢240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29 详情
    3 (2020)粤0303执1175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21 详情
    4 (2020)粤0306执861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4 详情
    5 (2020)粤0306执340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2-28 详情
    6 (2019)粤0306执2273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2-19 详情
    7 (2019)粤0306执2214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2-10 详情
    8 (2019)粤0306执2193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2-04 详情
    9 (2019)粤0306执2184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2-03 详情
    10 (2019)粤0306执1973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06 详情

    送达公告7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异5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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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异5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杨汉军 付晓红 刘秋云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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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540号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杨汉军、刘秋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付晓红、杨汉军、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刘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恢571号]过程中,杨吉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吉勇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人:李慧联系电话:0755-83535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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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2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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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国龙 被告- 杨汉军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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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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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3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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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国龙 被告-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杨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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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4393.16元及2017年11月8日前的利息人民币29375.73元;二、被告杨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龙偿还借款利息(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984393.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11月9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以2984393.16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汉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四、被告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汉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建潭、杨建清应在本金人民币2515768.79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杨汉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21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45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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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4

    (2020)粤0303民初28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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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818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蒋婷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杨建良 杨汉军 汪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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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8186号杨汉军、杨建良:本院受理原告蒋婷诉被告汪波、第三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杨汉军、杨建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180元,由原告蒋婷负担。原告蒋婷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60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26180元。现通知你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将视为送达。本公告采用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联系人:陈助理0755-22327729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0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1301办公室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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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5

    (2020)粤0307民初229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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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29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慧芳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杨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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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2999号杨汉军、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李慧芳与被告杨汉军、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299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576666.67元(利息自2017年12月8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被告一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人民币576666.67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700元;上述所有款项,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合计人民币1582366.67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09时30分在深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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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6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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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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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660333元(利息自2018年1月13日起,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被告一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人民币1660333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7100元;上述所有款项,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合计人民币4677433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10时30分在深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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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7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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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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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660333元(利息自2018年1月13日起,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被告一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人民币1660333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7100元;上述所有款项,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合计人民币4677433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10时30分在坪地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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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8

    (2020)粤0307民初229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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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29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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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2999号杨汉军、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李慧芳与被告杨汉军、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299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576666.67元(利息自2017年12月8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被告一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人民币576666.67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700元;上述所有款项,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合计人民币1582366.67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09时30分在坪地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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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9

    (2018)粤0308执596号录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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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8执5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客家商会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杨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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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8执596号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杨汉军: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客家商会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民初11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8执59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若你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消费限制、屏蔽失信状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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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10

    (2021)粤03执17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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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7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建清 郑怀珍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刘秋云 杨建海 李育繁 孔静 杨建潭 杨幸方 张雪秀 翟凤珍 杨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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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792号李育繁、郑怀珍、刘秋云、杨幸方、杨建海、张雪秀、杨建潭、孔静、翟凤珍、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杨汉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7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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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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