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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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环罚字201919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西北临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92098682X法定代表人:张优幼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增辉社区竹峙山路20号2018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进行了执法,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定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项目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定环监(2018)水字第335号监测报告,该项目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3mg/L,超过了该项目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I级A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定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项目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采样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3mg/L,超过了该项目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I级A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的违法事实。4、监测报告1份(定环监(2018)水字第335号),证明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3mg/L,超过了该项目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I级A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8〕176号)1份,证明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2019年2月19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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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详情 |
2 | 舟土资(定)罚字〔2017〕21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本机关于2017年8月17日对舟山市定海西北临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舟山市定海西北临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擅自在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滨海社区毛峙建造柏油道路和临时工棚,总用地面积为23334平方米,其中3处临时工棚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434平方米,1013平方米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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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舟土资(定)罚字〔2017〕22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本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对舟山市定海西北临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一期工程2#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地块位于舟山市定海工业园区峙岙塘,于2017年5月18日经农转用批准使用项目面积共897平方米,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申请。该单位于2016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未供地块建造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一期工程2#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实际已建成泵房、配电房等主体建筑,整体工程尚未完工,合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97平方米,其中泵房建筑占地97平方米,配电房建筑占地116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为建设用地;经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规划,为允许建设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勘测图、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立项文件、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舟山市定海西北临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在未供地块建造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一期工程2#污水提升泵站工程中的泵房、配电房等主体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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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舟土资(定)罚字〔2016〕33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本机关于 2016年 7月18日对浙江定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浙江定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6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位于定海区小沙街道增辉社区土地用于建设竹峙山拆迁安置小区,土地使用面积为5997平方米,并由你单位负责建设。该项目于2014年完工,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超出批准用地面积366平方米。经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经对照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为符合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勘测图、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浙江定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竹峙山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过程中超出批准用地面积36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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